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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推进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0.11.18    浏览次数:
    《关于推进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镇人社发〔2020〕110号)明确了用人单位为非全日制用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项。现作说明如下:
    一、制订《通知》的必要性
    非全日制用工,即通常意义上的“小时工”“钟点工”,是灵活就业的主要方式。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
    为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规定,有必要对用人单位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事项进行规范统一。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有六方面内容,主要是明确了参保对象、登记手续、缴费标准、待遇享受、单位责任、工作要求。
    1.关于参保对象。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是指镇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应持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有效证明,以及《镇江市非全日制用工确认及承诺书》等有关资料,至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2.关于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关系在完成参保登记手续后生效;终止用工时,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经办机构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反映劳动关系维续情况材料的,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拒不提供的,暂停办理参保登记或缴费手续。
    3.关于缴费标准。用人单位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执行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并纳入浮动费率计算口径。
    用人单位应按月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其实际工资收入申报缴费基数,并执行当年度全省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4.关于待遇享受。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保期间发生工伤的,按《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享受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发生工伤时,由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5.关于单位责任。用人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从业人员身份为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参保人员,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的,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理。
    6.关于工作要求。推进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关系到非全日制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及时将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切实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处、社保中心)
    来源:镇江人社局    发布日期: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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